小區多戶失竊,巢湖法院判決物業賠償10%損失案
發布日期:2017-11-23 瀏覽次數:1609
張女士是該小區業主,巢湖市佳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是小區物業服務企業,雙方簽訂有物業管理協議。協議明確約定物業公司管理服務內容中的“安全防范”是指:協助公安部門維護本物業區域內公共秩序;門崗值勤,小區24小時保安巡邏服務等。
張女士訴稱,2015年3月25日下午,小區內包括她家在內的多家業主遭受盜竊,財產損失較大。經過公安機關偵查,犯罪分子最終歸案,她家的損失經鑒定評估為13459.14元。
張女士認為,物業公司在履行安全防范義務方面存在疏漏,對她家的損失負有不可推卸責任,物業公司對消防通道鐵門被打開不予制止,應屬未盡到基本的安全防范義務。另外,物業公司未做好任何外來人員的登記,人防機防都不到位,犯罪分子也不是通過非常規手段進入小區的。
張女士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付13459.14元損失。
物業否認存在疏漏稱開放式小區難管
物業公司稱,他們作為物業服務企業,僅具有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物業區域公共秩序的義務,并非張女士所指的安全保障義務,對張女士的財產不承擔保管責任,除非他們存在直接、明顯的過錯,否則不應當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物業表示,他們確實與張女士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但其已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了小區安全防范協助管理義務,不存在疏漏。張女士所稱的財物被盜,是犯罪分子所為,應向犯罪分子追償。
“原告應對自身財物保管負第一責任。根據材料反映,犯罪分子是通過技術開鎖的方式進行盜竊,選擇的盜竊對象是防盜門能采取技術手段打開的業主住宅,顯然原告自身存在明顯疏漏?!蔽飿I公司稱,雖然犯罪分子陳述小區有“小鐵門”,但并不能證明是通過消防通道鐵門進入小區盜竊的。物業公司還認為,小區回遷戶多,屬于開放式小區,管理難度非常大,很多商鋪都有能夠進入小區內部的后門,所以犯罪分子是有可能通過其他方式進入小區盜竊的,因此不能說物業存在疏漏。
法院判決物業失職賠償業主一成損失
巢湖市法院審理認為,物業管理的安全防范措施是否達到服務合同的標準,是判斷是否承擔責任的關鍵。
本案中,犯罪分子雖然利用技術開鎖方式入戶盜竊,但犯罪分子在案件卷宗材料中多次提及“有鐵門的小區”,加之張女士提供的小區該消防鐵門開放狀態的照片,可以推定物業公司在安全防范方面存在一定的失職,且失職行為與張女士家被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物業公司提出小區屬于開放式小區、管理難度大等,均不能作為免責理由。
法院認為,物業公司承擔的應為違約責任,物業的失職行為僅為一般過錯,張女士要求物業承擔其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有違公平原則。法院考慮到物業服務成本以及業主所繳物業管理費等因素,確定物業按財產損失的10%即1345.9元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巢湖市佳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給付張女士134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