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遺孀仍享有繼承權
發布日期:2017-11-23 瀏覽次數:1641
案例:早年,胡某丈夫去世,胡某獨自撫養一雙兒女長大成人。2009年10月,60歲的胡某經人介紹與李某登記結婚?;楹?,胡某與李某共同生活在李某的原單位房里。2015年,李某因病去世。李某的子女認為,父親已經去世,胡某與父親再無任何關系,無權繼承父親遺產,胡某應當搬離父親留下的房屋,并交出父親近6萬元的退休工資。雙方為此爭執不斷,無奈之下胡某來到司法所請求幫助。經司法所工作人員多次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協議:胡某自愿搬離住處,并放棄該房屋繼承權,李某一雙兒女放棄6萬元的繼承權。
專家點評:繼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規定的人或遺囑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的法律制度。我國的《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因此,本案中,李某與胡某共同居住的房屋及李某6萬元的工資存款屬于遺產。而繼承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本案中逝者李某生前未訂立遺囑,故其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應按照法定繼承程序。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胡某與李某登記結婚,屬于合法夫妻,故胡某有權繼承李某的遺產。本案中雙方繼承人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符合《繼承法》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