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二手房有質量問題誰擔賠償責任
發布日期:2017-11-23 瀏覽次數:1689
兩年前,蚌埠市民顧某購買了一套二手房,入住不久發現衛生間下水管道經常堵塞。經了解,是前業主李某在裝修時擅自改變了衛生間內管道的鋪設線路,必須重新鋪設管道才能徹底解決問題。顧某要求李某賠償重新鋪設管道的費用,李某卻認為顧某在看房時沒有提出意見,表明已經接受,拒絕賠償。多次交涉無果,顧某訴至蚌埠市蚌山區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衛生間管道鋪設屬于裝修過程中的隱蔽工程,顧某無法通過肉眼直接察覺,其對于損失的發生沒有過錯;而李某在裝修過程中擅自改變衛生間管道線路,后作為房屋出售人,在明知衛生間下水管道不通暢的情況下,沒有明確告知顧某,已構成故意隱瞞,故判決李某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解析】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出賣人應當對出賣物的質量、品質和效用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即“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如果出賣人故意隱瞞房屋的質量瑕疵,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出賣人已如實告知房屋質量瑕疵或有證據證明購房人明知該瑕疵的,則無需擔責。當然,若購房者發現房屋具有重大質量問題、影響居住者人身安全的,出賣人的行為則構成根本性違約,購房人可依據《合同法》行使法定的合同解除權。